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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补考与缓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10

一、补考
(一)考试安排
1.时间
补考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学生离校前三周,补考前应将补考安排通知学生本人。
2.考生资格
(1)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补考:
①凡本学期所学全部课程,无论考试课、考查课,经考试或考核,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实训、实验课不及格的原则上不安排补考);
②经教务处批准,因病未参加考试的缓考者;
③其他原因造成未有本学期学科考试成绩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①考试作弊者;
②考试旷考者;
   (3)下列情况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①旷考、作弊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
②缓考不及格者或补考缓考者;
③历年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
(4)下列情况,毕业前不允许参加补考:
①拒绝参加正常补考者;
②在校学习期间,屡次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者;
③凡无故不参加毕业前补考、又不能及时说明原因者,不再另行安排毕业前补考。
3.补考的考场条件、试题深广度、监考均应与正式考试相同,补考试题应与考试命题同时进行。不按时参加补考又无请假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二)补考成绩
1.补考成绩只按“60分或及格”、“不及格”填写,并注明“补考”字样。
   2.任课教师在补考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学生补考成绩,并按时填记学生成绩册和补考登记簿。
  3.学生在校期间补考未及格者,允许在毕业之前再参加一次补考,如仍未及格,则不能发给毕业证书。
二、缓考的办理规定
1. 缓考办理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且完成课程教学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具有办理缓考的资格。缓考资格由各系审查确定。
2. 办理程序:
“缓考”应在考试一周前办理,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考试前一天。考试开始后不再办理“缓考”,没有缓考证明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缺考处理。
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同时持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医院病志等充分说明病情的材料,填写缓考申请审批表,经班主任确认、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应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因特殊原因需办理缓考者,须持班主任或系部出具的证明,填写缓考申请审批表,经班主任确认、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应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否则不予办理。
缓考申请审批后发给申请人缓考证明方为有效。
3. 其他规定:
缓考的办理是为了使个别有极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安排的考试,学生本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办理缓考后发现学生有出具虚假材料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行为的,不准参加该科目的考试,已经参加考试的成绩作废,该科目成绩记为0分,毕业前不予安排补考,按肄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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